关系转移 | 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如何转移接续部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及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发布后,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发〔2015〕2号文件,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军人退役职业年金关系应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2014年10月1日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是否按规定转移接续直接影响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直接影响退役军人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2020年9月,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保障局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清理落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16号),要求各地对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清理落实,通过清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应接尽接的目标。人社厅函〔2020〕116号文件明确要求,“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由退役军人本人携带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未缴存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收缴函》,督促安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收缴…对拒不缴存转移资金的,依法依规进行收缴,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个人携带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挪用”。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接续工作将直接影响到退役军人退休之后的养老金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及退役军人及时按规定缴存相关补助资金,以免损害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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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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